2002年9月,××公司办理合法手续后,占用农民王某尚未成熟的8亩玉米地,双方达成协议,按玉米完全成熟时的状态进行补偿,但由于双方对补偿价款达不成一致意见,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于2002年10月3 日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玉米补偿进行价格鉴证。
××价格认证中心经全面调查分析及测算,确定该村类似土地的玉米平均亩产量为440公斤。按当地政策规定,70%属于合同定购,20%属于待售,l0%属于自食自用。当年玉米每公斤的定购价为0.80元,保护价为0.76元,市场收购价为0.72元。
经查阅、分析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得知,当地玉米的社会平均成本为每公斤0.6元,比王某自报的成本低0.06元。当地上年的平均收益率为12%,近三年的社会平均纯收益率为10%,农业税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采用市场价格法和生产价格法进行价格鉴证。具体计算过程如下(注:上述价格和数量都已折算成标准品的价格和数量,玉米秸秆价格忽略不计):
玉米总产量=440×8=3520(公斤)
1.市场价格法
合同定购部分价格=3520×0.70×0.80=1971.20(元)
待售部分价格=3520×0.20×0.72=506.88(元)
鉴证值P1=合同定购部分价格+待售部分价格=1971.20+506.88=2478.08(元)
2.生产价格法
生产成本=3520×(0.60+0.06)=2323.20(元)
含税生产成本=2323.20×(1+5%)=2439.36(元)
鉴证值P2=2439.36×(1+12%)=2732.08(元)
采用简单算数平均法对以上两个鉴证值进行平均,确定最终鉴证值:
(P1+P2)/2=(2478.08+2732.08)/2=2605.08(元)
本次价格鉴证结果为:鉴证基准日王某8亩玉米地的补偿价格为2605.08元(人民币贰仟陆佰零伍元零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