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示:
2006年11月20日,××市价格认证中心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其查封的一套进13设备进行价格鉴证。价格鉴证基准日为2006年11月10日。
××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价格鉴证人员对查封的设备进行了现场勘验:标的为美国生产的年生产能力15000件、经济寿命为25年的小型成套设备。该设备于2001年11月10日购置,到岸价为140万美元,购买日人民币对美元比价为8.25:1。
价格鉴证人员通过权威部门了解到,该设备从2001年11月开始,国际市场价格每年上涨2%。经调查测算,该设备的能耗比国际市场上的同类新型设备每年多支出人民币20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6%,增值税税率为17%,银行手续费按照到岸价格的0.4%计算,国内运杂费按照到岸价和银行手续费之和的1.2%计算。价格鉴证基准日时的人民币对美元比价为8.12:1。
企业所在行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折现率为l3%。
在不考虑经济性贬值的前提下,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价格鉴证基准日的到岸价格=140×(1+5×2%)=154.O0(万美元)
2.到岸价格换算成人民币=154.O0×8.25=1270.50(万元人民币)
3.进口关税=1270.50×16%=203.28(万元人民币)
4.增值税=(1270.50+203.28)×17%=250.54(万元人民币)
5.银行手续费=1270.50×0.4%=5.08(万元人民币)
6.国内运杂费=1270.50×1.2%=15.25(万元人民币)
7.重置成本=1270.50+203.28+250.54+5.08+15.25=1744.65(万元人民币)
8.实体性贬值=1744.65×20/25×100%=1395.72(万元人民币)
9.功能性贬值=20/13%[1-(1+13%)-20]=140.50(万元人民币)
10.价格鉴证值=1744.65-1395.72-140.50=208.43(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