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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0日,某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盗窃团伙,收缴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这台笔记本电脑是

时间:2021-04-25 23:27:17 解答: 192 次

2005年10月10日,某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盗窃团伙,收缴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这台笔记本电脑是该团伙在2004年5月至2005年7月期间盗窃的。该公安机关将这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委托书上写明了笔记本电脑的规格型号,鉴证基准日为2005年9月10日,并附有原始购置发票。县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后,以原购置价为重置成本,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后计算出了鉴证值。并于2005年10月15日出具价格鉴证结沦书送达了委托方,委托方即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可该鉴证结论。某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于是到县价格认证中心的档案室,凭正式查阅函件,取走了价格掺证文书档案,阅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还,并于2005年10月25日向省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了复核裁定申请(附有必要的资料)。省价格认证中心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为由,拒绝受理复核裁定申请。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公安机关委托事项中是否有错误?为什么?

2.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时,鉴证测算是否恰当?为什么?

3.县价格认证中心在档案管理中有何漏洞?

4.省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应当拒绝受理检察院的复核裁定申请?为什么?

5.请简述价格鉴证文书的归档范围。

正确答案:

l.公安机关的委托事项中存在错误。对鉴证基准日的确定有误,案例中的价格鉴证基准日应为被盗日,即2004年5月至2005年7月之间的某个日期。 2: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时的鉴证测算不恰当,不应以原购置价为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应是重新建造、制造,或在现行市场上重新购置全新状态下的财物的成本。 3.该案例中的档案管理太过于随意,未经批准,未写借据借出,不符合价格鉴证文书档案管理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价格鉴证档案的,需出具正式函件说明查阅原因,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办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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