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03年2月5日破获一起盗窃案,追缴物品中有一辆进口尼桑轿车,因价格不明委托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委托书中对涉案汽车的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及鉴证基准日等进行了描述并附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根据刑警大队提供的有关资料,涉案汽车购于2001年5月20日,当时正值汽车销售公司搞优惠促销,共优惠了2000元,该车出厂日期为2001年3月10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01年6月2日,2002年2月3日晚被盗。该车在案件破获后,即被公安机关追回,但由于车辆被盗后曾发生交通事故进行过修理,车辆状况已发生较大变化。请问:
1.作为委托机关经办人,委托书中的鉴证基准日应如何确定?
2.公安机关提供的上述资料是否能够满足价格鉴证需要?如果资料不足,还需要补充哪些资料?
3.确定被盗汽车重置价格,失主购车时的优惠价款应如何处理?
4.汽车使用年限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5.如果被盗汽车为免交进口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车辆,则确定该车重置价格时,免交的有关税费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