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公司为开拓业务,在北京设立一家办事处。1998年的一天,办事处负责人王某在出外因公办事时驾车不慎致人损害,须赔偿5万元,则该5万元应由谁承担,理由何在?( )

时间:2021-04-20 21:47:38 解答: 183 次

青岛某公司为开拓业务,在北京设立一家办事处。1998年的一天,办事处负责人王某在出外因公办事时驾车不慎致人损害,须赔偿5万元,则该5万元应由谁承担,理由何在?( )

A.由王某承担,因为是他致人损害

B.由办事处承担,因为王某是办事处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视同办事处的行为

C.由办事处承担,因为办事处是独立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

D.由青岛某公司承担,因为办事处是其分支机构,王某的行为视同公司的行为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题中办事处只是青岛某公司分支机构,并无独立责任能力,王某的职务驾车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D。

  • 相关题库

请充值VIP继续使用(未注册用户支付后会自动注册登录)

×

95元 29元

VIP截止日期:2024-12-31 02:51:56

←请使用支付宝扫码支付

95元 29元

VIP截止日期:2024-12-31 02:51:56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