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3日,万某受雇于某私营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万某月

时间:2021-05-07 08:36:32 解答: 93 次

1996年10月3日,万某受雇于某私营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万某月工资为1500元。工作以后,万某才知道,该私营公司员工的工资每月一直按70%发放,其余的30%工资即每月450元由公司年底一次结清。因此,万某每月只得到1050元工资,其余的30%工资到年底才领回。1999年3月3日,万某不愿在此工作了,于是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1999年4月4日,万某到公司办理手续时,公司少发给其1999年1月至3月30%的工资即1350元,公司劳资人员告其可以在1999年底来领取。请问该公司违反了哪些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该公司一直只发给员工月工资的70%,其余30%年底结清的做法,明显地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规定,因此,应当立即补发欠发万某的3个月工资的30%。2)《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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