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男,是某市一家国有亏损企业的职工。2000年10月,古某通过企业向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审批退休,理由是自己身体有病,不能正常工作,而且年龄已满50周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区劳动保障局经审查后认为,古某尽管身体有病,但是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因此,不予批准古某的退休申请。古某对区劳动保障局的决定不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省劳动保障厅经审查,告知古某应该到其所在区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古某到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查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不予批准古某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古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法院判决市劳动保障局改变其决定。请问古某能否向法院起诉市劳动保障局?原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