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地的甲厂与B地的乙商店于l999年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在B地的火车站交货。7月

时间:2021-04-27 08:07:43 解答: 93 次

A地的甲厂与B地的乙商店于l999年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在B地的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洪水冲垮两地间的铁路,交通中断,A地与B地之间又无飞机通航,甲厂未将此情况通知乙商店,乙商店亦未查询。8月1日交通恢复后,甲厂立即装运,8月9日运抵B地火车站,甲厂押运人通知乙商店取货。乙商店拒不受领,在与甲厂押运人的谈判中,要求压低价格,甲厂不能接受。甲厂押运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间暂为保管,同时继续与乙商店交涉。8月15日,由于B地大雨,山洪暴发,冲垮民房,洗衣粉灭失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也因浸水而只能降价处理。

问题:

(1)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的事实通知乙商店,若乙商店因此受有损害,甲厂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3)乙商店不受领是否构成违反买卖合同?为什么?

(4)甲厂因部分洗衣粉灭失以及降价而遭受的损失,可否要求乙商店予以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

(1)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甲乙之间既没有解除合同的协议,也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鉴于解除权的行使要以通知为要件,故该合同没有解除。 (2)洪水是不可抗力,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所造成的履行不能带来的损失,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以后.甲方负有通知的义务,由于其未尽通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3)乙商店拒不受领违反买卖合同的义务。因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虽然已过,但本案的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并不特别重要,故即使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才履行,愿则上也不允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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