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地的甲厂与B地的乙商店于l999年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在B地的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洪水冲垮两地间的铁路,交通中断,A地与B地之间又无飞机通航,甲厂未将此情况通知乙商店,乙商店亦未查询。8月1日交通恢复后,甲厂立即装运,8月9日运抵B地火车站,甲厂押运人通知乙商店取货。乙商店拒不受领,在与甲厂押运人的谈判中,要求压低价格,甲厂不能接受。甲厂押运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间暂为保管,同时继续与乙商店交涉。8月15日,由于B地大雨,山洪暴发,冲垮民房,洗衣粉灭失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也因浸水而只能降价处理。
问题:
(1)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的事实通知乙商店,若乙商店因此受有损害,甲厂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3)乙商店不受领是否构成违反买卖合同?为什么?
(4)甲厂因部分洗衣粉灭失以及降价而遭受的损失,可否要求乙商店予以赔偿?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