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试说明:
(1)本条规定的罪名。
(2)本条规定的特点。
(3)本条所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含义。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试说明:
(1)本条规定的罪名。
(2)本条规定的特点。
(3)本条所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含义。
(1)本条规定的是受贿罪。 (2)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匡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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