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甲携带一台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试根据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
(1)对本题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的行为应如何理解?
(2)你认为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某日,甲携带一台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试根据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
(1)对本题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的行为应如何理解?
(2)你认为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驾驶员丙的行为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①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②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③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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