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2008年度发生的有关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7月1日,A公司因融资需要,将其生产的一批商品销售给同是一般纳税企业的B公司,销售价格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30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按照双方协议,A公司将该批商品销售给B公司后一年内以420万元的价格购回所售商品。
2008年12月31日,A公司尚未回购该批商品。
2008年7月1日,A公司就该批商品销售确认了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2)2008年11月30日,A公司接受一项产品安装任务,安装期为4个月,合同总收入为100万元。至2008年底已经预收款项5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28万元,估计还会发生成本42万元。
2008年度,A公司在会计报表中将100万元全部确认为劳务收入,并结转28万元的成本。
(3)2008年12月1日,A公司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值200万元,成本为12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该批商品对方已预付货款。C公司当天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立即根据合同的有关价格减让和退货的条款与A公司协商,要求A公司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否则予以退货。至年底,双方尚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A公司2008年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已售商品的成本。
(4)2008年6月1日,A公司与D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D公司销售生产线一条,总价款为250万元;A公司负责该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工作,且安装调试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5日,A公司向D公司发出生产线;12月8日,D公司收到生产线并向A公司支付250万元货款;12月20日,A公司向D公司派出生产线安装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生产线的安装调试;至12月31日,该生产线尚未安装完工,A公司2008年确认了销售收入。
(5)2008年12月1日,A公司与E公司签订协议,向E公司销售一台大型设备,总价款为1500万元。但是,A公司需要委托F企业来完成设备的一个主要部件的制造任务。根据A公司与F企业之间的协议,F企业生产该部件发生成本的110%即为A公司应支付给F企业的劳务款。12月25日,A公司本身负责的部件制造任务以及F企业负责的部件制造任务均已完成,并由A公司组装后将设备运往E公司;E公司根据协议已向A公司支付有关货款。但是,F企业相关的制造成本详细资料尚未交给A公司。A公司本身在该大型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为1300万元。
A公司于2008年确认了收入。
(6)2008年12月15日,A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F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200万元,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得知F公司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已经拖欠其他公司的货款。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200
贷:库存商品 200
借:应收账款——F公司 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要求:分析判断A公司上述有关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