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国有企业)的出资比例为40%。2003年中方在企业设立时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1 000万元,2004年合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200万元向企业再投资,2005年合资企业可分配利润l 000万元,2006年8月该合资企业决定解散,外方将价值200万元的机器设备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根据以上资料,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万元。
A.200
B.1 400
C.1 600
D.1 800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国有企业)的出资比例为40%。2003年中方在企业设立时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1 000万元,2004年合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200万元向企业再投资,2005年合资企业可分配利润l 000万元,2006年8月该合资企业决定解散,外方将价值200万元的机器设备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根据以上资料,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万元。
A.200
B.1 400
C.1 600
D.1 800
D(1)2003年中方以国有资产1 000万元出资(厂房、土地使用权)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2004年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中方以分得利润200万元向企业再投资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2005年在1 000万元的可分配利润中,中方按照投资比例分得的利润400万元界定为国有资产;(4)2006年企业解散,外方将机器设备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200万元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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