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的食品厂会计在厂长的授意之下,将其财务帐册销毁,造成社会保险费的迟延缴纳,厂长和会计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处以3000元和2000元的罚款。厂长说咱们为了企业的利益受到的处罚,那就由企业报销了吧。请问会计应不应该报销这笔罚款。
某市的食品厂会计在厂长的授意之下,将其财务帐册销毁,造成社会保险费的迟延缴纳,厂长和会计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处以3000元和2000元的罚款。厂长说咱们为了企业的利益受到的处罚,那就由企业报销了吧。请问会计应不应该报销这笔罚款。
参考1)不应该报销。2)劳动保障部发《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6条规定,“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罚款均由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支付,不得从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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