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地处某市繁华市区的桢隆制鞋厂决定到远离市区15公里的郊区另建新厂。该厂因此召开全厂大会,动员员工到新厂上班,并提前60天向员工发放了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分别与员工办理变更劳动合同的手续。王平是一位在该厂工作了15年的工人,与企业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接到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后,王平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提出,新厂离家太远,自己家里上有老人需要照顾,下有刚刚5岁的幼儿需要接送,确实有困难.因此要求到该厂在市区的销售部门工作。企业经过慎重研究,书面通知王平:销售部的编制已满.无法安排。王平是制造工人,文化水平仅为初中,没有任何销售经验;而且企业为解决员工的上下班问题,己经安排开通班车等,因此厂部无法满足王平的要求。
经几次协商.双方均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最后企业书面提出:再给王平一个月的时间考虑,如果还不能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将解除劳动合用,支付王平10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王平在接到通知后仍表示不能到新厂上班.一个月后,鞋厂作出决定:因变更劳动合同达不成协议,王平不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企业解除与王平的劳动合同,支付王平10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王平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安排其到销售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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