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和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1月,胡某因公致

时间:2021-04-27 08:31:45 解答: 109 次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和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

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正确答案:

AC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5万元属于趁,女的个人财产”是错误的。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房屋应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 最后,有关4万元

请充值VIP继续使用(未注册用户支付后会自动注册登录)

×

95元 29元

VIP截止日期:2024-12-31 09:11:53

←请使用支付宝扫码支付

95元 29元

VIP截止日期:2024-12-31 09:11:53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