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6台仪表柜,制作报酬共计3000元,甲方负责提供原材料,限期5个月交货,以备科研急用。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制作仪表柜所需的全部原材料,并支付了定金800元。乙方在检验原材料时,发现原材料质量不合格,但考虑到两单位的关系,未提出异议。乙方生产出4台仪表柜后,因其他任务较紧,怕无法按期完成定作任务,便自行将另外2台仪表柜的加工制作委托给丙方承揽加工。后丙方因发生火灾,全厂设备及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毁损,无法再加工仪表柜。合同到期后,乙方只向甲方交付了4台仪表柜,其余2台乙方无法如期交付。甲方收货后发现交付的4台仪表柜均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本无法使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甲方
要求:(1)乙方双倍返还定金1600元;(2)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3)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原材料在内的一切经济损失。
乙方则称:(1)4台仪表柜不合格,纯系甲方提供原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应由甲方自己负责,甲方应按合同规定付报酬2000元;(2)同意解除合同;(3)所欠2台仪表柜系因丙方发生意外事故,原材料毁损不能再加工所致,属不可抗力,应免除责任。此外还表示,除不要甲方支付该2台仪表的报酬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后经查:乙。方所交4台仪表柜质量不合格确实与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有关。
根据上述情况,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已交货的4台仪表柜质量不合格,是哪一方的过错?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2)对未发货的2台仪表柜是否应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