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
正确
VIP截止日期:2025-01-01 00:07:43
←请使用支付宝扫码支付VIP截止日期:2025-01-01 00:07:43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