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原材料500箱,货款25万元。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封存样品为准。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甲提供保证,乙分两次付款给甲。在履行期间,乙先付第一笔货款10万元,甲收到货款后即将第一批原材料250箱运送到乙处。乙在收到货物后,认为不合格,但未及时向甲提出,所生产出的仪器一部分无法使用。在甲交付第二批货物时,由于供货市场出现问题,该批原材料紧俏,甲于是找到乙协商,以不能提供全部货物为由,希望将合同标的换为品质稍差一些的另外一种原材料。乙考虑到自己的生产计划,于是同意了甲的要求。甲、乙之间的协商一直没有通知丙。后来,甲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供货义务,于是甲背着乙与丁达成协议,由丁向乙提供不足的部分。最终,甲、丁提供了全部的货物,但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乙接受了履行,但是以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为由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那么:
(1)本案中合同规定原材料的质量应该如何确定?
(2)本案中乙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合同能否解除? ?__?
(3)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
(4)甲、丁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