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形势,C公司于2009年年初购置了一台生产设置,购置成本为4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经各务机关批准,该公司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C公司适用的所税税率为25%。2010年C公司当年亏损2 600万元。
经长会计师预测,C公司2011年~2016年各年末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均为900万元。为此他建议,C公司应从2011年开始变更折旧办法,使用直线法(即年限平均法)替代年数总和法,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对企业更有利。
在年数总和法和直线法下,2011~2016年各年的折掉顾及税前利润的数据分别如表2和表3所示:
表2
年数总和法下的年折旧额及税前利润 单位:万元
年度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年折旧额
633.33
527.78
422.22
316.67
211.11
105.56
税前利润
266.67
372.22
477.78
583.33
688.89
794.44
表3
直线法下的年折旧额及税前利润 单位:万元
年度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年折旧额
369.44
369.44
369.44
369.44
369.44
369.44
税前利润
530.56
530.56
530.56
530.56
530.56
530.56
要求:(1)分别计算C公司按年数总和法和直线法计提折旧情况下2011~2016年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
(2)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判断C公司是否应接受张会计师的建议(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3)为避免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C公司变更折旧方法之前应履行什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