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
A.800元 B.1200元
C.1600元 D.2000元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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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00元 D.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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