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描述】
背景
某公路工程的施工合同工期为16周,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时间单位:周),各工作均按匀速施工。施工单位的报价单(部分)见下表。
工程施工到第4周进行进度检查时,已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A工作已经完成,但由于设计图局部修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840m3,工作持续时间未变。
事件2:B工作施工时,遇到异常恶劣的气候,造成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损坏和施工人员窝工,损失1万元,实际只完成估算工程量的25%。
事件3:C工作为检验检测配合工作,只完成了估算工程量的20%,施工单位实际发生检验配合工作费用5000元。
事件4: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导致D工作尚未开始,造成施工单位自有设备闲置4个台班,台班单价300元/台班、折旧费100元/台班。施工单位进行文物现场保护的费用为1200元。
事件5:项目部将部分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在检查了该劳务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后,项目部与该劳务公司依法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在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备案时,监理工程师提出质疑。
【问题】
1.根据第4周末的检查结果,逐项分析B、C、D三项工作的实际进度对工期的影响,并说明理由。
2.若施工单位在第4周末就B、C、D出现的进度偏差提出工程延期的要求,应批准工程延期多长时间?为什么?
3.施工单位是否可就事件2、4提出费用索赔?为什么?可以获得的索赔费用是多少?
4.事件3中,C工作发生的费用是否予以结算?说明理由。
5.前4周施工单位可得到的结算款为多少元?
6.试指出监理工程师质疑的原因。
【我提交的答案】:
【参考答案分析】:
1.B工作拖后1周,不影响工期,因B工作总时差为1周;C工作拖后1周,不影响工期,因C工作总时差为3周;D工作拖后2周,影响工期2周,因D工作总时差为0(或D工作为关键工作)。
2.批准工程延期2周。理由: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造成D工作拖延,不属于施工单位责任,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B工作和c工作不影响工期,不能提出工期补偿。
3.事件2不能索赔费用,因异常恶劣天气造成的施工单位施工机械损坏和施工人员窝工的损失不能索赔,属于不可抗力,费用自行承担;事件4可以索赔,因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属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属建设单位责任。可获得的索赔费用为4×100+1200=1600(元)。
4.不予结算,理由:施工单位对c工作的费用没有报价,故认为该项费用已分摊到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中。
5.施工单位可得到的结算款:
A工作:840×300=252000(元);
B工作:1200m3×25%×320元/m3=96000(元);
D工作:4×100+1200元=1600(元);
合计:252000+96000+1600=349600(元)。
6.按照规定,项目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必须严格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各项工作的实际进度对工期的影响。由网络进度计划图可以看出,该工程的关键路线为①→②→③→⑦→⑨→⑩(或其关键工作为A、D、E、1、K),该工程的计算总工期为16周,根据第4周的检查结果,B工作实际只完成估算工程量的25%,造成B工作拖后一周才能完成,但由于B工作不在关键路线上且其总时差为1周,所以B工作拖后1周对总工期没有影响;根据检查结果,C工作只完成了估算工程量的20%,也要拖后1周才能完成,但由于C工作不在关键路线上且其总时差为3周,所以C工作拖后1周对总工期也没有影响;根据检查结果,D工作尚未开始,造成D工作拖后2周才能完成,但由于D工作处在关键路线上且其工作总时差为0,工作拖后会对总工期造成影响,因此D工作拖后2周造成总工期延误2周。
本案例第2闻主要考查工期补偿问题。根据第4周的检查结果及第1问中的分析可知,B工作和C工作拖后对总工期不造成影响,故施工单位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而D工作处在关键路线上,且D工作拖后是由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造成的,这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可以提出工期补偿。故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的工期补偿时间为2周。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费用索赔问题。事件2中造成的费用损失是由于遇到了异常恶劣的气候,造成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损坏和施工人员窝工而产生的,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事件4中造成的费用损失是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地下文物造成的,这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可以提出费用补偿,可以获得的费用补偿为:4×100+1200=1600(元)。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费用结算问题,事件3中由于施工单位对C工作的费用没有报价,故认为该项费用已分摊到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中,建设单位可以不予结算。
本案例第5问主要考查工程进度款的结算问题。
综合考虑第4周各项工作的检查结果可以计算结算款:事件1中指出A工作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840m3,其结算款为840×300=252000(元);事件2中指出B工作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是估算工程量的25%,其结算款为1200×25%×320=96000(元);事件4中指出D工作虽未开工,但是造成施工单位自有设备闲置4个台班,施工单位进行文物现场保护的费用为1200元,这些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所以D工作的工程结算款为4×100+1200=1600(元),故第4周周末施工单位的结算款为252000+96000+1600=349600(元)。
本案例第6问主要考查劳务分包及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规定,劳务分包是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同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除符合一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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