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特点。
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特点。
(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2)吸收西方最新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尤其是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并增设保安处分。 (3)在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采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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