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在出售公房时,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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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在出售公房时,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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