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 )。
A.支配权与请求权
B.绝对权与相对权
C.既得权与期待权
D.原权利与救济权
以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 )。
A.支配权与请求权
B.绝对权与相对权
C.既得权与期待权
D.原权利与救济权
C根据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如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设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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