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所开发的××花园的居民联名集体投诉该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04年冬季供暖过程中,温度不达标,暖气时断时续。2005年2月14日凌晨,该公司又以无资金为由擅自停止供暖。业主质问该公司,供暖交费率达到95%以上,交了110天的暖气费,为何供暖不到90天,却以无资金为由无故停止供暖,但该公司却迟迟不向业主答复。另经业主调查查明:小区经常发生自行车、家庭财产被盗事件,虽然已经报案,但几乎都是不了了之。
问题: 居民购买房地产进行居住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业主是否有权质问该物业公司?
小区经常发生自行车、家庭财产被盗事件,物业公司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