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做抵押,并到车辆管

时间:2021-05-07 06:34:14 解答: 196 次

2015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做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16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丁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正确答案:

(1)抵押有效(2)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先登记先受偿,甲厂以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先归还A银行20万元贷款本息,剩余资金归还B银行15万元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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