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至4月间,A市大桥药店承包人陈某在该市大地镇集市个体店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的养胃丸一批,运往B市后,由大桥药店批销给B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

时间:2021-04-21 11:18:57 解答: 171 次

2001年3月至4月间,A市大桥药店承包人陈某在该市大地镇集市个体店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的养胃丸一批,运往B市后,由大桥药店批销给B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B市20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B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1年9月6日,分别向A市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场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1年10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大桥药店的430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大桥药店及其他20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 000元罚款。

问:

(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

(2)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

(4)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l 500元,因大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 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2)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4)有两处不合法:①不应适用简易程序;②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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