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历类 > 考研 正文

下列关于清朝典卖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时间:2021-04-21 15:18:36 解答: 171 次

下列关于清朝典卖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清朝将典契的回赎期定为30年,否则视为卖契

B.清朝的典契须经过缴纳契税和过割赋税方能成立

C.对于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清律规定由典主承担

D.清朝以是否可以回赎作为典契和卖契的区分标准

正确答案:

D考查要点是清朝的典卖契约。根据乾隆十八年条例的规定,典与卖的区别表现在,凡为典契的,须在典契中注明回赎字样,凡为卖契的,须在卖契中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对于乾隆十八年前的旧有契约,如果契约没有注明是否回赎字样的,三十年内可以回赎,或由典权人再向出典人支付一次“找价”,所有权归典权人;三十年以上的,尽管没有写明“绝卖”或注明回赎,不得再请求找价或回赎。可见,典与卖的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允许回赎。故D项表述正确。《户部则例》规定,典当契约约定的回赎年限不得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以买卖契约论,并交纳契税。故A项表述

请充值VIP继续使用(未注册用户支付后会自动注册登录)

×

95元 29元

VIP截止日期:2024-12-31 03:52:48

←请使用支付宝扫码支付

95元 29元

VIP截止日期:2024-12-31 03:52:48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