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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司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是(  )。

时间:2021-07-13 00:10:18 解答: 212 次

问题:

[材料题] F公司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是(  )。

根据下述资料,分析回答问小题:

2013年3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随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

2013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13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

关于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B,D

参考解析:

【正确答案】 AB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背书人应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和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另外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C公司是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持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该题针对“票据行为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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