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2004年6月10日,小甲在上课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

时间:2021-04-27 08:08:29 解答: 89 次

小学生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2004年6月10日,小甲在上课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数学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严重骨折以及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l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学校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本案侵权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首先从小甲的财产中拨付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首先从小甲的财产中拨付

C.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C《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所以应当选A。《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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