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交易所应当于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A.10日
B.20日
C.30日
D.14日
我国期货交易所应当于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A.10日
B.20日
C.30日
D.14日
C《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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