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
(1)甲以劳务出资;乙和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乙全权负责,甲、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由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及退伙后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