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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09年8月该厂发生以下经

时间:2021-04-25 13:08:47 解答: 98 次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09年8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5日向农户购进免税粮食,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货款以现金支付;

(2)10日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500元,货款已付;

(3)26日销售粮食白酒5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60元/斤,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租金23400元,款项已收讫。

(4)30日研发生产一种新型粮食白酒800公斤,成本为20万元,作为礼品赠送品尝,没有同类售价,已知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10%。

已知: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向税务机关认定。

要求:

(1)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该酒厂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3)计算该酒厂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1)当月实际销售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5×2000×60×20%+23400÷(1+17%)×20%+5×2000×0.5=129000(元)视同销售新型粮食白酒组成计税价格=[20×(1+10%)+800×2×0.5÷10000]÷(1-20%)=27.60(万元),应纳消费税额=27.6×20%+800×2×0.5÷10000=5.60(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12.9+5.6=18.5(万元)(2)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0×13%+25500=32000(元)(3)当月增值税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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