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09年8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5日向农户购进免税粮食,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货款以现金支付;
(2)10日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500元,货款已付;
(3)26日销售粮食白酒5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60元/斤,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租金23400元,款项已收讫。
(4)30日研发生产一种新型粮食白酒800公斤,成本为20万元,作为礼品赠送品尝,没有同类售价,已知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10%。
已知: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向税务机关认定。
要求:
(1)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该酒厂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3)计算该酒厂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