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的一天深夜,王某回到光新路某小区4号居民楼,搭乘电梯回家。谁料电梯刚运行到一半,就突然

时间:2021-05-03 17:52:18 解答: 244 次

2009年8月的一天深夜,王某回到光新路某小区4号居民楼,搭乘电梯回家。谁料电梯刚运行到一半,就突然失控下坠,载着王某一直坠落到电梯井井底,王某当场昏迷。2小时后,王某被人发现并送入医院救治,由于出现了头痛发晕、呕吐鲜血的症状,医院诊断其力应急性胃溃疡合并出血。伤愈后,王某随即向负责电梯运行管理的普陀大楼物业公司索赔,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王某的胃出血与电梯坠落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承担相应 的赔偿。法院遂委托市高院对王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王某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并出现急性胃溃疡合并出血。法院据此认为,王某在电梯坠落后出现上述伤情,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理应承担王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普陀大楼物业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6800余元。但法院认为该案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对王某提出的5000元精神损失索赔诉请未予支持。

请分析后回答以下问题:说说你对此事的看法。

正确答案:

解决该问题的关键:电梯是由谁来负责,是电梯公司?还是物业服务公司?首先要看电梯的质量问题。如果在电梯公司保修期内电梯出现了质量问题,理所当然由电梯公司赔偿。如果在保修期外,电梯超过了保修期,而物业服务公司又没通知业主更换,当然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公司只是保障电梯能够正常运行,进行日常维护,给业主提供一个舒适的环境。至于质量安全问题由电梯公司承担。不能说电梯坠落是造成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就应该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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