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发布今年招考公务员的通知,其中规定,应聘者必须身体健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录用。请问该“通知”的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宪法,该规定违反了宪法的什么条款?如果没有违反宪法,为什么?
某省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发布今年招考公务员的通知,其中规定,应聘者必须身体健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录用。请问该“通知”的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宪法,该规定违反了宪法的什么条款?如果没有违反宪法,为什么?
关于“乙肝”的法律规定,目前存在以下两个系列: 第一个系列是国家关于传染病的规定。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将病毒性肝炎列为乙类传染病,并且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二个系列是有关公务员的规定。《公务员法》中没有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和内容的规定。l994年6月由国家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行规定》第26条规定:“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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