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单位会计甲到银行提取本单位工资,由于银行出纳疏忽大意,多支付给甲3000元。甲回单位后发现多余款额,遂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
某国有单位会计甲到银行提取本单位工资,由于银行出纳疏忽大意,多支付给甲3000元。甲回单位后发现多余款额,遂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
B《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甲是国有企业的会计,利用其职务经手财务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3000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一定要注意,贪污罪的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果甲作为一般主体去银行取钱,出现本案中的情形,则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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