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本期正常销售A产品对非关联方销售的比例为40%(2000件÷5000件),因此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1000×0.9+1000×0.7)÷2000=0.8(万元) 关联交易部分应确认的收入总额=3000×0.8=2400(万元) 非关联交易部分应确认的收入总额=1000×0.9+1000×0.7=1600(万元) 故甲公司2003年销售A产品应确认的收入总额为2400+1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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