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月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金额120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
(2)本月用自产的烟丝委托某加工厂加工卷烟,成本为100万元,加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5万元,加工完成后收回20箱(每标准箱250条,每条200支),当月未销售。
(3)本月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元:
(4)自产卷烟1500箱,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63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6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5)销售外购已税烟丝5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6)外购机器设备一套,从供货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货款已付并验收入库。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支0.003元,比例税率为56%。要求:
(1)计算卷烟厂9月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2)计算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卷烟厂9月生产领用烟丝应扣除的消费税;
(5)计算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