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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1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源合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1-04-25 13:00:49 解答: 73 次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1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源合有限责任公司(以F简称“源合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6年2月6日,源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6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 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该公司是否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

(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 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 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2)该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均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因此源 合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3)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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