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政府将其所有的200亩果林发包给了李四,承包期限30年,每年承包费3000元,李四预交了当年的承包

时间:2021-04-27 20:32:50 解答: 91 次

某乡政府将其所有的200亩果林发包给了李四,承包期限30年,每年承包费3000元,李四预交了当年的承包费,乡政府将果林交给李四,由其进行经营。不久乡政府改选,新乡长上任后,便撕毁了李四的承包合同,将果林包给了王五,王五预交了承包费,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李四和王五发生纠纷,李四以乡政府发生违约,侵害其承包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乡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说话正确的是()

A.李四的承包经营权由于未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的王五。

B.在承包期内作为发包人的乡政府有权随时收回土地。

C.乡政府擅自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D.乡政府的行为虽然违约,但是李四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

C《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明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若上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面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四作为土地经营权人,并没有转让其承包地,是乡政府按自违约,将土地另行发包,侵害了李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乡政府应当继续履行与李四的合同,王五的损失应向乡政府要求赔偿。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并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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