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某股份制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从该银行借入资金2 000万元用于购买、生产急需的专业设备,银行分两次等额付款,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8.4Y0,并规定,甲公司必须提供担保。
(1)甲公司用持有的该银行的股票共400万股,提供质押担保,银行不同意,后改为甲公司用3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由A、B两位保证人对甲所欠银行的借款提供书面保证。
(2)银行按期发放第一批贷款1 000万元时,并从本金中扣除了第1年的利息84万元,在发放第二批贷款时,发现甲公司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第一批贷款,决定解除合同。
(3)银行按期向甲方收取第一批贷款的利息时,甲方认为合同中未规定利息支付的日期,拒绝支付。
(4)第一批贷款到期后,甲方无力支付本息。银行放弃了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要求保证人A代甲归还所欠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共1 168万元;A认为保证人为两人,自己只承担50%的责任,且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自己属于提供一般保证,暂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同法》和《公司法》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拒绝接受甲方提供的股票质押方式,是否正确。
(2)银行发放第一批贷款时,是否有不当行为。
(3)银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4)合同未约定利息支付日期的,应如何履行。
(5)保证A的观点是否正确,应如何界定A的保证责任性质及保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