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设立一合企业。 2014 年 8 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贷款 36 万元,同年10 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 15 万元的合伙债务。 2015 年 2 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甲、乙、丙设立一合企业。 2014 年 8 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贷款 36 万元,同年10 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 15 万元的合伙债务。 2015 年 2 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ABCD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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