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22时许,刘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将在路边步行的王某撞伤,肇事后刘某驾车逃逸,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3日内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问:对刘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2011年4月5日22时许,刘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将在路边步行的王某撞伤,肇事后刘某驾车逃逸,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3日内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问:对刘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刘某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还要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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