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丙、丁两家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想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甲、乙不同意;
(2) 丁代表该合伙企业与A进行交易.甲。乙认为此交易合同无效.A误认为丁为普通合伙人,认为交易有效,南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其他合伙人认为该损失应由了单独承担。
(3)甲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B处借入的,至今未还,B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B认为:甲、B。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消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B入伙的出资,代替甲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丙认为事先在合伙协议中无禁止性规定,自己的行为合法。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不知应如何处理?
(6)乙认为合伙企业发展前途不大,将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C,但甲合伙人不同意,愿意以相同价格收购乙持有的财产份额。乙认为甲是无理取闹。
(7)丙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清算,但不知道丙的合伙人地位是否保留。
(8)该合伙企业因矛盾太多,决定清算,但企业全部资产只有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所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A的赔偿款8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理费用1.4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合伙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分别应如何处理?
(2)该合伙企业清算时,财产应如何分配?
(3)若欠银行的贷款无力全部清偿,差额部分要求甲偿还是否正确?
(4)若欠A的赔偿款不能全额清偿,差额部分要求丁承担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