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检业务201x年7月,李冰雇佣王林驾驶自有的卡车运输货物,在驾驶过程中,王林发现卡车刹车时有失灵,并于7月14日告诉了李冰,李冰说,不用担心,你开就行了,明天再运一次货就检修。次日凌晨,王林驾驶汽车

时间:2021-04-21 18:57:58 解答: 195 次

刑检业务

201x年7月,李冰雇佣王林驾驶自有的卡车运输货物,在驾驶过程中,王林发现卡车刹车时有失灵,并于7月14日告诉了李冰,李冰说,不用担心,你开就行了,明天再运一次货就检修。次日凌晨,王林驾驶汽车到仓库装货,在过一个十字路口时闯红灯,将横过马路正常行走的张艳和李红撞倒。王林急忙下车查看,张艳已经死亡,李红呻吟不止。见四下无人,王林将李红抱上了车。开到一偏僻地方,将李红放在了一个小树林深处后离开。此时,某师范专科学校学生李向兵(1998年6月出生)骑车路过事故现场,探看张艳知其已经死亡,同时发现其手边有一挎包,内装一捆人民币(计5000元),李向兵就将挎包内的钱取出,后用于购买手机。

王林驾车逃跑过程中遇公安机关巡查,经检查发现其车上有沾有血迹的女士皮鞋,对其盘问,王林遂供认了开车撞伤李红并将其放在小树林的经过,但对撞死张艳未予交代。公安机关根据其交代找到李红,发现其已死亡。后经鉴定,张艳系因心、肺等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红系重度颅脑损伤致蛛网膜下腔弥漫性出血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林负全部责任。

2014年7月15日中午,公安机关对王林刑事拘留,7月16日晚,王林被送看守所羁押,并通知其家属李萍。检察机关办案人提审时,王林辩称其在侦查阶段关于撞死张艳的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取得的,并当场展示了其胳膊上的伤痕,提供了对其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员和方式。侦查机关出具了相关办案说明,证实王林伤痕系自己造成,侦查中没有违法办案的行为,并提供了同步录音录像,但均无法播放,侦查人员对此解释系同录设备出了问题,但当时他们也没发现,此问题现已无法补救。

问题:

1.请对李冰、王林的行为进行定性,并说明理由

2.请对李向兵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并说明理由

3.王林是否构成自首,请说明理由。

4. 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5.对王林的有罪供述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1.(1)李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虽存在李冰指示王林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仍违章驾驶的情形,但该案犯罪结果系王林闯红灯所致,与李冰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李冰对此不负刑事责任。(2)王林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首先王林违反交通法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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