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教师王某为当地教育学会的理事,其参加教育学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告

时间:2021-04-27 19:20:36 解答: 87 次

某校教师王某为当地教育学会的理事,其参加教育学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告诉其他教师另行调课,只是私下告诉学生学习的内容,让学生自学。学校领导发现后,按旷工对王某作出处理。按照学校的规定,扣发其当日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职工大会上通报批评。王某不服学校的决定,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认为根据《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的权利。自己作为理事,必须参加教育学会的会议,而且自己也安排了学生自学的内容。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应该支持王老师的申诉请求?为什么?

正确答案: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王老师的申诉予以驳回。因为,教师既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教师法》所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王某外出开会,尽管安排了学生自学,但未向学校请假,也未调课,未合理变动课程计划,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维持学校的处理决定。驳回王老师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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