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被判处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如何确定才符合法律规定?( )
A.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执行期间
B.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与管制同时开始执行
C.期限为6个月,与管制同时执行
D.期限为6个月,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执行期间
某甲被判处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如何确定才符合法律规定?( )
A.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执行期间
B.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与管制同时开始执行
C.期限为6个月,与管制同时执行
D.期限为6个月,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执行期间
CC【解析】《刑法》第55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某甲被判处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为6个月,与管制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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