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5年6月1 日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给乙,乙于2006年4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乙于2006年10月10 日乙因重病住院治疗,2006年1 2月10日出院。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2005年6月1日——2006年6月1 日
B.2006年4月1日——2007年4月1 日
C.2006年4月1日——2007年6月1 日
D.2006年4月1日——2008年6月1 日
甲公司于2005年6月1 日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给乙,乙于2006年4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乙于2006年10月10 日乙因重病住院治疗,2006年1 2月10日出院。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2005年6月1日——2006年6月1 日
B.2006年4月1日——2007年4月1 日
C.2006年4月1日——2007年6月1 日
D.2006年4月1日——2008年6月1 日
C(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3)发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的,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有效;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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