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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甲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乙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8年1月1日签订厂房转让

时间:2021-04-23 13:22:06 解答: 75 次

某市甲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乙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8年1月1日签订厂房转让合同,将本厂厂房转让给乙企业自用。该厂房的账面净值为1 000万元,转让价格为2 200万元。该厂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原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因转让房产,甲企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费30万元。有关税率为:契税税率5%,当地房产税的扣除标准为2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企业和乙企业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并请计算乙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
正确答案:

甲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税计算如下:(1)应缴纳的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费30万元):应缴纳的契税=30×5%=1.5(万元)(2)应缴纳的营业税=2 200×5%=110(万元)(3)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10×(7%+3%)=11(万元)(4)应缴纳的印花税=2 200×0.05%=1.1(万元)乙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税计算如下:(1)应缴纳的契税=2 200×5%=110(万元)(2)应缴纳的印花税=2 200×0.05%=1.1(万元)2008年度乙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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