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发现药品新的不良反应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的时限为
A、自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
B、自发现之日起2个月内
C、自发现之日起1个季度内
D、自发现之日起15天内
E、自发现之日起20天内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新的不良反应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的时限为
A、自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
B、自发现之日起2个月内
C、自发现之日起1个季度内
D、自发现之日起15天内
E、自发现之日起20天内
参考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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